期货和衍生品法草案三审稿18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三审稿进一步加强对衍生品交易的监管,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三审稿强化机构监管,明确金融机构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或者核准,履行交易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并遵守国家有关监督管理规定;完善衍生品交易报告库制度;明确该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作出决定”。
三审稿进一步完善相关合约概念的规定,并按照巴塞尔委员会和国际证监会组织有关衍生品的定义,明确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属于金融合约,规定:本法所称互换合约,是指约定在将来某一特定时间内相互交换特定标的物的金融合约;本法所称远期合约,是指期货合约以外的,约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金融合约。
同时,三审稿进一步完善境外机构在境内市场营销活动的管理规则,并明确境外机构在境内从事期货市场营销、推介及招揽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适用本法的相关规定;境内机构为境外机构在境内从事期货市场营销、推介及招揽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期货市场营销、推介及招揽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