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发布健康险管理办法 长期健康险犹豫期不得少于15天

2019-11-12 16:34:10  来源:北京青年报-北青网

  备受关注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今日(11月12日)正式公布,万亿健康保险市场迎来统一监管规则。新《办法》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目前,相关细则正在制定中。

银保监会发布健康险管理办法 长期健康险犹豫期不得少于15天

  前三季度健康保险保费收入5677亿元,同比增长31%

  与2006年颁布实施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相比,新《办法》共计九章七十二条,提出了一些创新规定,包括扩展健康险定义,将医疗意外险纳入健康保险范畴;统一财产险和人身险公司健康保险的监管制度;允许对长期健康险费率进行调整等。

  今日,针对《办法》的修订背景,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今年前三季度,健康保险保费收入5677亿元,同比增长31%,占人身保险市场的22%,健康保险产品结构、服务内涵、保障人群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从发挥功能和作用方面看,健康保险已成为国家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险业服务民生的重要领域。这些对健康保险制度建设和市场监管提出了许多新的问题和挑战。为进一步强化监管,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对健康保障的需求有必要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办法规定:不得强制搭售其他产品 明确禁止非法搜集基因检测资料

  银保监会这位负责人表示,《办法》修改过程中广泛征求了相关部委、地方政府、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保险公司和社会公众等意见,结合健康保险市场情况,提出了一些明确的要求。比如:完善健康保险的定义和业务分类,将医疗意外险纳入健康保险范畴;统一财产险和人身险公司健康保险的监管制度、经营规则和准备金评估标准;鼓励健康保险产品针对医疗新方法、新药品、新器械提供保障,支持医学进步,促进健康产业发展;引导保险业发挥社会责任,针对贫困人口给予倾斜支持,助力健康扶贫工作;明确长期医疗保险可以进行费率调整,应对疾病谱变化、医疗技术进步带来的医疗费用上涨,并支持健康保险产品结构向长期化方向发展;要求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时严格执行备案或者审批的条款和费率,不得强制搭售其他产品;禁止保险公司非法搜集、获取被保险人除家族病史之外的遗传信息、基因检测资料等;支持健康保险与健康管理相结合,提供疾病预防、慢病管理等服务,降低健康风险,减少疾病损失;顺应互联网时代特点,支持通过数字技术等手段方便健康保险合同履行。

  明确长期健康险犹豫期不得少于15天

  《办法》共九章。第一章为总则部分,明确了《办法》的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并对健康保险的分类和相关概念作出规定。第二章明确了健康保险的经营条件,对保险公司专业能力提出了要求。第三章、第四章对健康保险产品的开发设计、备案审批、销售和理赔管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五章明确和统一了财产险、人身险公司健康保险业务准备金评估规则。第六章对保险公司提供健康管理服务进行了规范,鼓励健康保险与健康管理服务相结合。第七章至第九章对再保险管理、法律责任及《办法》实施等作了规定。

  所谓“健康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健康原因或者医疗行为的发生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主要包括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以及医疗意外保险等。

  长期健康保险是指保险期间超过一年或者保险期间虽不超过一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保险期间不得低于5年。

  该《办法》规定,长期健康保险产品应当设置合同犹豫期,并在保险条款中列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长期健康保险产品的犹豫期不得少于15天。

  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以诊断标准与约定不符为由拒赔

  该《办法》规定,保险公司拟定医疗保险产品条款,应当尊重被保险人接受合理医疗服务的权利,不得在条款中设置不合理的或者违背一般医学标准的要求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例如,在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并考虑到医疗技术条件发展的趋势。健康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被确诊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设计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必须区分被保险人是否拥有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等不同情况,在保险条款、费率或者赔付金额等方面予以区别对待。

  《办法》还要求被保险人同时拥有多份有效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保险单的,可以自主决定理赔申请顺序。保险公司可以同投保人约定,以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机构中进行医疗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此外, 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护理保险产品的等待期不得超过180天。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继续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健康保险的部署要求,推动健康保险更好地服务国家医改工作和健康中国战略的实施:一是做好《办法》的宣传工作,引导行业回归保障,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保障需求。二是完善健康保险相关制度。完善重大疾病定义、修订重疾发生率表,用足用好税优健康保险政策,研究制定保险业健康管理服务指引,鼓励保险业参与国家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等。三是加大监管力度,规范健康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健康保险持续稳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