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切勿转借租借买卖银行卡
2021-07-29 08:58:53 来源:福州新闻网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黄诗毅
一笔“交易”让男子王某后悔不已。数月前,张某和王某闲聊时透露在收购一批银行卡。王某知道张某平时游手好闲,看到张某拿出一叠银行卡频繁地汇款转账,听说他在网上骗了别人不少钱。王某没经受住金钱的诱惑,将自己的一张银行卡及绑定的手机卡、网银电子钥匙等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张某(另案处理)。
近日,台江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案件。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银行账户用以支付结算的帮助,已查证属实的金额达104.25万元,情节严重,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终,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案例点睛: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因此,虽然本案中王某并没有直接参与张某的犯罪活动,但他的行为也已触犯了刑法。广大群众切莫心存侥幸、贪图小利,切勿转借、租借、买卖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微信号等,以免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而咽下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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