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疫防骗!新型诈骗案例分析及法律解析

2020-03-13 16:50:01  来源:福州新闻网

  为配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福建省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向社会大众倡议可以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自助设备等方式办理银行业务,减少接触他人的风险,有效阻断传染源,减轻防控压力。

  在全国人民都在为全力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而努力的时候,却有一群不法分子趁火打劫,利用网络虚拟平台等方式,借疫情实施诈骗活动,已有不少人上当受骗。现在,让我们一起来了解疫情诈骗套路吧。

  典型案例

  案例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月7日公开审理并宣判了一起利用疫情虚假出售口罩诈骗案。被告人应某(男,21岁,宁波鄞州人)冒用“鄞州二院女护士”的身份,通过微信结识了受害人吴先生,并向其透露自己有获取医用口罩的特殊渠道。于是,受害人向应某提出要购买1万个医用口罩。随后,被告人应某换上另外一个微信号编造“鄞州二院仓库管理员”的身份与受害人联络沟通,待其支付6295元口罩款后,便中断联络。(新华网)

  案例二、销售假冒伪劣口罩。2月2日下午,上海浦东公安分局沪东新村派出所接到线索举报,辖区内有人在销售假冒口罩。3日下午,民警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王某、聂某二人,并通过现场搜查,在王某的车内当场查获假冒伪劣医用一次性口罩300余只。2月4日,民警根据线索,在闵行区浦江镇等多地将犯罪嫌疑人程某等5人抓获。目前,程某、王某、聂某等7人已被浦东警方依法刑事拘留。(界面新闻)

  案例三、以所谓“新型冠状病毒特效药”实施接触式诈骗。1月28日,旅客陈某在福州火车站向邱某购买“新型冠状病毒特效药”,实为42颗绿色药丸粒(成分待检测),当面向邱某微信转账9000元。事后,陈某经家人提醒才发现被骗,随即向福州铁路公安处福州车站派出所报案。1月29日,福州铁路警方在古田县将犯罪嫌疑人邱某抓获,邱某对其诈骗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现已被刑事拘留。(新华网)

  案例四、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1月28日,广东揭阳市公安局接群众报案称其被网上一自称“武汉市慈善会”的公众号平台骗取捐款人民币500元。经进一步侦查发现,有一百多人被以同样的方式上当受骗,涉案被骗总金额8000多元。(澎湃新闻)

  看完典型案例,我们再一起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吧!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案例二,王某等人在疫情期间,销售假冒伪劣医用一次性口罩,其行为涉嫌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且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以上四个案例,若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案例一、三、四的不法犯罪分子趁疫情形势严峻、群众对口罩等防护用品需求量大的情形和利用人们的善心,以出售口罩、“新型冠状病毒特效药”和募捐为名,行诈骗财产之实,其行为涉嫌构成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第二百二十二条 【虚假广告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警方提示

  疫情当前,警方提醒,小心以下几种诈骗手法:

  一、以推销防疫药品行骗

  不法分子假冒政府或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部门给受害人打电话,推销假冒的防疫情药品(口罩);假冒药物研究(医院)机构的名义,推广所谓防疫情“新药”;用假冒伪劣药品贴上外文标签,冒充国外研制的新药,故弄玄虚。

  警方提醒:国家相关机构针对疫情研发的所有药品均会通过官方渠道公布,不可能私下联系群众。因此,大家记得要时刻关注权威报道,面对打着“推销药品”旗号的骗子,在未核实其真伪前,绝不相信。

  二、机票火车票退改签诈骗

  不法分子通过发送短信,称“航班/列车因控制疫情被取消,办理退改签可获赔偿”,诱导受害人点击虚假退票网址或拨打虚假客服电话,提供银行卡账号密码及验证码等敏感信息,进而盗取受害人银行卡余额。

  警方提醒:不要点击陌生号码发来的陌生网址或网页等,不在不明来源的网页里填写自己的身份证号、手机号、银行卡信息;遇到机票退改签信息时,第一时间与官方客服进行核实确认。不要点击陌生号码发来的陌生网址或网页等,不在不明来源的网页里填写自己的身份证号、手机号、银行卡信息;遇到机票退改签信息时,第一时间与官方客服进行核实确认。

  三、冒充旅游平台客服行骗

  不法分子借口受疫情影响旅行合同取消、酒店押金退还、快递滞留补偿或取消邮寄退费等,向受害人发送虚假通知信息,诱导受害人提供银行卡等敏感信息,盗取银行卡余额。

  警方提醒:退款大多能原路退款,凡是需提供银行账号、验证码或扫描二维码要高度警惕,小心账户资金安全!

  四、以亲属感染为名行骗

  不法分子冒充学校或某公司工作人员,以孩子或某亲属疑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已被隔离医治为由,要求受害人向指定账户汇缴“住院费”等,骗取受害人钱财。

  警方提醒:国家对新型冠状病毒治疗实行免费医疗,涉及转账等事项务必保持谨慎,多方核实后再做决定。

  五、以提供医院床位为名诈骗

  不法分子在网上散布可帮忙联系医院提供住院床位,诱导受害人转账,进而将其拉黑,骗取钱财。

  警方提醒:当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将治病救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重中之重,政府竭尽对不幸感染病毒的患者实行免费救治,医疗资源充足有保障。请市民朋友通过正规途径求医,不要一时心急上当受骗。

  (本文转载自:中国人民银行龙岩市中心支行、广东警讯南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