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白沙黎族自治县营销服务部原负责人李某在任职期间,挪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儋州市支公司的资金共计29082.96元,案发后投案自首,同日被取保候审。最近,儋州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6个月。
2005年6月16日,李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白沙县金波农场的梁某。梁某为其儿子购买了一份国寿鸿鑫两全保险,找李某开具了个人保险投保单。然而,李某在收到投保费7746元时却开具了一张白条给梁某。不仅如此,李某竟将该款挪用作个人开销,未将投保单及投保费上交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儋州市支公司。
2005年4月至7月,李某利用职务之便,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儋州市支公司财务处代领白沙黎族自治县22位客户共27笔医疗赔付款共计21336.96元后,没有将赔付款发放给客户,而是将该款挪用于个人开销。
案发后,李某分别于2005年9月30日、10月27日,将所有挪用款项归还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儋州市支公司。2007年5月9日,李某到儋州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投案。 |